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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7-12-27 12:25:32 不详 阅读:

测办[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现就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均应参加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二、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注册,也可以委托、指导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部分注册工作。国家测绘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

    三、注册方式

    2008年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工作后,将甲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局报送备案,不再向国家测绘局报送纸质材料。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工作,在已完成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的地区,也应当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

    四、检查内容

    2008年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要在全面检查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测绘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测绘项目招投标和发承包活动是否规范,测绘合同行为是否履约,市场交易行为是否正当,市场竞争是否公平,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买卖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等测绘活动是否合法,填报测绘行业统计数据是否按时准确,测绘单位信用状况是否良好等。

    五、检查方式

    2008年度继续采取测绘单位自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测绘单位应对2007年承担测绘项目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经自查未发现问题的,要向年度注册机关报送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证明;经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年度注册机关写出整改报告,整改情况要反映在测绘单位报送的年度注册材料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单位自查基础上,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对其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国家测绘局适时组织开展对甲级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情况的抽查。

    六、注册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作出注册意见。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对本年度不参加注册的,要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上年度未参加注册且本年度仍不参加的,依法注销其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完成后,要及时公告注册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注册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负责部门,有序组织实施。实施年度注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的地区,要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年度注册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将注册工作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予以通报。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注册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为测绘单位参加注册提供指导帮助;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 
    (四)测绘单位要积极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按期参加注册,主动接受检查,如实填报材料,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注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行业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孙 超


    电 话:010-68314765(兼传真)


    E-mail:chzz@sbsm.gov.cn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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